本文目录一览:
- 1、我国在海事司法实务中如何合理使用我国与国际法律规则
- 2、什么叫罗马法的理性精神
- 3、试论述我国《海商法》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哪些公约进行了哪些内容的借...
- 4、《中国海商法》有关承运人的责任期限的规定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
- 5、简述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 6、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简述船舶碰撞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国在海事司法实务中如何合理使用我国与国际法律规则
1、如有的国家将国内海商法的条款修改,以适应有关的海事国际公约,有的国家则直接通过国内立法,将有关的国际公约转变为国内海商法。
2、在地方,地方行政官一般兼理司法,更是司法与行政相融合。 关于适用法律浅谈 篇二 我们先来探讨一下司法解释的问题。
3、我国《海商法》确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可概括为: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大量的海事国际条约表明了各国对减少海事法律冲突的愿望和要求,一些国家确立了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
什么叫罗马法的理性精神
1、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罗马法立法精神是自然法精神、契约精神和理性精神。罗马法精神中的理性主义首先表现为法典化。法典自身就是高度理性的体现。
2、也正是如此,学者又称狭义上的罗马法就是罗马私法;理性精神——注重事实、证据及案情推理。
3、罗马法的精神—私法本位、自然法思想、契约自由及所有权观念等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4、还市场经济法律以其客观自身规律的本性,这是市场经济法律的第一要义。而把法律看作是客观自身规律表 现的观念,就体现了罗马法中自然法的精神。
试论述我国《海商法》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哪些公约进行了哪些内容的借...
1、你好,我国《海商法》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的《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个著名的公约进行了借鉴。
2、但是公约不适用于以下交易:(1)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2)拍卖;(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强制出售的财产;(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交易;(5)船舶和飞机的买卖;(6)电力买卖。
3、《海牙规则》是我国海商法的主要渊源,其原因是海牙规则的制定是在长期的海运习惯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并且经过多年的实践,已为航运界较为广泛地认可。
4、所以,这一公约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最重要的和目前仍普遍被用的国际公约。我国虽然没有加入该公约,但却把它作为制定我国《海商法》的重要参考依据;我国不少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也纳了这一公约的精神。
《中国海商法》有关承运人的责任期限的规定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
1、(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①《海牙规则》第1条第5项“货物运输”规定:“货物运输,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据此一般可理解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到卸下船。
2、(2)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指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超出赔偿限额的部分,承运人有权不予以赔偿。
3、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卸下船时止。实践中称之为“钩到钩”原则。这一规定对承运人有利。
4、汉堡规则对承运人责任期间为港口到港口。赔偿限额为每件835SDRS,每公斤5,SD RS并以高者为准。 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
5、尤其关于承运人的大量免责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通货膨胀的现实使100英镑的赔偿限额明显过低等原因,到了50年代未,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日渐强烈。
6、”这样承运人的责任大大加重了。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
简述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包括总则、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相关法律规定,共十五章二百七十八条。
(3)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4)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5) 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一般来说,它包括适用的船舶、适用的水域和适用事项等。各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都不尽相同。海商法适用的船舶是指某一国家海商法对哪些船舶具有约束力。许多国家的海商法都对其所适用的船舶划定了范围。
是平衡双方权益,且符合法理的,并不是代表哪方利益。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简述船舶碰撞必须具备的条件。
1、船舶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而且其中必须有一方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船舶,而其他方可以是军事或执行公务的船艇以外的任何船艇。(2)行为 船舶之间发生了粗暴性的实际接触。船舶之间没有接触不能构成船舶碰撞。
2、船舶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而且其中必须有一方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船舶,而其他方可以是军事或执行公务的船艇以外的任何船艇。 2.行为。船舶之间发生了粗暴性的实际接触。船舶之间没有接触不能构成船舶碰撞。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间接碰撞须当事船有过失。船舶碰撞应造成损害结果。
4、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